2、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比较高,买了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经济援助。
一是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三是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
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具体来看,上述修订有以下特点基于保障和促进整个互联网生态发展的初衷发起设立,并于2013年9月29日获中国保监会同意开业批复。在健康及生活消费生态高增长的驱动下实现总保费人民币67.665亿元,同比增长14.7%。
众安保险偿付能力的两项指标均符合规定,可以看出,这家公司的偿付能力还是可靠的。作为全球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也是一家以技术创新带动金融发展的金融科技公司。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中国医疗保险网隶属于《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所属的医保专业期刊出版单位。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
一、《中国医疗保险》杂志介绍《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主办的医疗保险专业媒体单位,多年来围绕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大局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工作,搭建三医联动研究与宣传平台,精准助力全民医保事业发展,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同时,杂志社新媒体平台搭建了以中国医疗保险微信公众号为核心的新媒体矩阵,开通学习强国号,并同步运营微博、小程序矩阵、抖音等,与数十家媒体平台建立合作,覆盖了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相关行业的专业人群,成为医保领域领军媒体平台,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对最新医保政策进行权威深度解读,引领社会舆论正向发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三、中国医疗保险网最新发布中国医疗保险网于2021年1月12日发布最新消息--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为中国医疗保险网发布全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